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要坚持以公开为基础,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前提,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我局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建设透明法制政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
(二)政府信息公开和更新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的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委员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第六条 社会评议活动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活动局办公室办负责组织实施并汇总评议情况。
(二)评议结果局办公室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要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群众作出解释。
第七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1.禁止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2.禁止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3.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4.禁止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议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5.禁止违规向被评议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6.禁止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